花样矿机纠纷:一场坑爹的判决大战
使用法定货币购买矿机可以获得退款,而使用USDT却可能会遭到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为什么法币购买矿机能退款,而用USDT则会输诉?
哇,2021年真是币圈的牛市年啊!也是小白们蜂拥而至,疯狂买矿机挖矿的一年。但是小伙伴们有没有注意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3年哦。现在我们一瞄日历,2021年至今已经过去了两年有余!
不过好在我今天要分享的案例是2023年8月才新鲜出炉的一例矿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投资者(买方)赢了,二审却改判矿商(卖方)胜诉。小伙伴们别着急,我这里会给大家分析一下买方如何胜诉的。还记得之前的那个“深圳挖矿第一案”吗?上面这张图就是郭律师代理的“深圳挖矿第一案”的终审判决结果。自从2022年“深圳挖矿第一案”(指2021年9月24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出台后深圳第一例已判决的虚拟货币挖矿类案件)判决后,深圳地区的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趋势基本确定了。
哎呀,竟然还有2023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审判纪要》)进一步规定,依据《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出台的时间节点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同时考虑过错责任。原来,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还分为两种类型的纠纷:一种是买卖矿机产生纠纷,另一种是合作模式中的纠纷,例如双方共同购买矿机后约定分成,后来因为卖方未交货或未分成发生纠纷。说实话,挖矿活动由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作用有限,也逐渐受到了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这样,《金融审判纪要》明确了在2021年9月3日之前约定的买卖、租赁、保管矿机以及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在2021年9月3日之后约定的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无效。可是,现实情况中,买卖双方可能约定了挖矿合同,并且诉讼中索赔的时候,一方认为合同有效,另一方认为合同无效。这时候人民法院就得向原告和被告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并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当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让案件焦点更加清晰,提供充分的举证和质证。
哇,就在郭律师以为全国各地的这类判决会趋于一致的时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二审判决中没有完全参考最高院的《金融审判纪要》。当然这个并没有必然的错误,毕竟现在的《金融审判纪要》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完全生效。但是这也可以看出深圳的判决还是很有自己的“调性”的。当然,从郭律师代理的被告(矿商)的角度来看,郭律师仍然是胜诉的。但是即使郭律师是胜诉方,还是认为有一些判决的法律依据有待商榷。废话少说,我们先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基本案情,有点坑爹
好吧,咱们来聊聊案情。2021年4月18日,原告和被告(矿商)签订了一份《CHIA服务器托管协议》,约定矿商向原告提供3P算力的服务器托管服务,对价为87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向矿商支付了127008枚USDT(折合人民币87万元),双方也都认可这个数额。可是,事后竟然仅在2021年6月9日交付了800T的算力,而且这个算力还只维持了一个多月就停止了交付。2021年9月2日,原告将矿商告上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矿商退还87万元购机款。2022年3月,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退还人民币87万元。然后,郭律师代表被告上诉,最后二审改判被告(矿商)胜诉。
核心争议焦点:USDT能否折算为人民币?
小伙伴们瞪大眼睛,我们来看看本案最核心的焦点是什么。原告方认为虚拟货币是可以折算为人民币的,而郭律师代理的被告方则认为不可以。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因为当时国内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虚拟货币不可以折算为人民币。虽然有一些政府的公告禁止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价值。而且在交易过程中,矿商方还在聊天记录中确认了127008枚USDT等同于87万元人民币的说法,对于虚拟货币价格的锚定标准也有了。于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87万元人民币。
然而,在二审时,法院改变了主意。经过郭律师的多次沟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实际上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付和交易。说起来有点扯,但是法院就是这么认为。
这里还有一个小插曲。2022年12月30日,最高院发布了一份指导性案例,才让这个案例成为指导案例并不意外,因为这个案例其实是经过最高院核准后深圳市中院最终裁定的。该案明确提到“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这个指导案例还是对虚拟货币的执行开了一道口子呢。
所以,虽然最终的二审判决是胜诉方是被告(矿商),但是原告真的就没有机会了吗?当然不是!如果我是代理原告的律师,我可能会先尝试和矿商谈判协商或者刑事控告,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还有一招,诸葛亮早就给咱们准备好了,百度一下“退款四步法”就可以找到。不管怎样,如果我是代理原告的话,一定会坚持主张合同有效。毕竟最高院的《金融审判纪要》还没有放弃,我们也不能轻易放弃啊!合同有效,矿商没履行合同,那就要赔钱啊!
如果我是代理原告的律师,一定会着重举证证明矿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这样一来,不论合同是否有效,矿商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是用虚拟货币支付的,我也不会要求将虚拟货币折算为人民币,而是会要求对方返还对应数量的虚拟货币。这样一来,即使虚拟货币当前无法执行,但未来一旦放开执行,判决就永远都会有效。别忘了,《金融审判纪要》第87条已经为虚拟货币的执行打开了一道口子哦!
所以,小伙伴们,如果你是原告,明白了吗?不管结果如何,我们都要坚持,不是吗?作为新晋币圈投资者,面对这样的坑爹纠纷案例,我只能说,币圈真是一波三折,坎坷难言啊!但是,我们要保持乐观,拿出技术分析的精神,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愿我们都能在这个投资世界里掘到丰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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