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FinCEN)提出疯狂的特殊措施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FinCEN)制定疯狂的特别行动方案
昨天的FinCEN规则提案非常过度、全面,而且完美地设计成允许任意范围的信息收集。这真的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大规模尝试,试图获取任何他们能够掌握的私人信息。他们希望所有受监管的实体——VASPs、银行、金融机构或像赌场等实体——默认情况下在注意到相关交易及其与混合活动的关联之后的30天内提交报告。目前,大多数交易所和企业无论如何都会保留这些记录,但除非需要深度检查才能发送副本给监管机构。FinCEN希望这种情况改变。
为了真正了解事情的范围,首先要看的是提案中提供的混合定义。显然,混合的行为是为了掩盖资金来源,但从技术上讲,他们对什么属于混合定义的具体技术定义在一起时非常广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它们:
- “从多人、钱包、地址或账户汇集或聚合[资金]” 这涵盖了除传统的托管混合服务以外的许多不同活动。闪电网络?那是多人将资金汇集并聚合在一起。一般来说,由多人持有的多签名钱包也在做同样的事情。只是从两个交易所的角度来看,将Coinbase最近的提款与您从Kraken获得的硬币合并,是从多个地址汇集资金。根据这个提案的措辞,只要在使用比特币的正常过程中经常发生,完全没有任何掩盖或私密化活动的意图,都适合混合的定义。
- “使用程序化或算法代码来协调、管理或操纵交易的结构” 再次,这完全覆盖了闪电网络。Coinjoin也适合这个定义。实际上……你知道吗?这太荒谬和宽泛了——它甚至没有明确指定操纵交易结构以达到资金来源的混淆——这实际上包括了任何处理交易生成和签名的比特币软件中的一小部分。比特币区块链上的100%的交易活动都出于纯粹的逻辑必要性而适合这种混合的定义。
- “将[资金]拆分为多个独立交易进行传输和传送[资金]” 这也非常广泛。怎样区分合法的同一方之间的独立交易和为了混淆目的而分成多个交易的单一交易?如果这只是出于个人隐私而没有其他原因,那么这样做是否完全合法?如果我只有三个不同的UTXO,有三个不同的人知道,我不想向他们三个人展示与另外两个人的支付历史,以便进行需要这三个UTXO的支付,我可以开多个独立的闪电通道吗?
- “创建和使用一次性钱包、地址或账户,并通过一系列独立交易发送[资金]” 大多数比特币钱包的默认行为——不重复使用地址——算作混合吗?当我去交易所每次都用独特的地址进行提款时,他们是否需要考虑将这种操作视为“混合”我的硬币?实体比特币实物代币是否构成“一次性钱包”?
- “在[加密货币]类型之间交换或其他数字资产之间交换” 所以每个交易NFT的人、愚蠢的代币、实用代币,甚至彻底烂币的人,无论是在交易所还是通过不同机制在链上交易,现在都算是混合了吗?
- “促使用户主动延迟交易活动” Uhm..闪电中的时间锁?任何类型的2FA速率限制多签设置?不同入口的定期DCA提款功能?这一切现在都属于混合吗?
对于[加密货币]混合器的定义是“促进[加密货币]混合的任何个人、团体、服务、代码、工具或功能”。
当然,FinCEN为受规定控制的企业和机构在“内部流程”(即上面提到的DCA提款功能)方面开辟了例外,以便不干扰他们的业务运作,前提是他们能够在需要时向执法机关提供所需的记录。如果企业对其参与的活动是否属于混合范畴和该例外不确定,他们默认情况下必须开始保存所需的记录,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执法机关。
当然,对于仅仅希望保护自己财务活动隐私的私人个人来说,并不存在此类豁免。根据拟议规则,以下是必须向政府报告的信息,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对于每笔交易:
- 加密货币的转移金额,以当时的本地单位和美元价值为单位。
- 涉及的加密货币。
- 如果已知,使用的混币协议/服务等。
- 与使用的混币相关的任何地址。
- 与混币用户相关的任何地址。
- 相关交易的 TXID。
- 交易日期。
- 与交易相关的任何 IP 地址。
- 解释背景、交易本身、机构的行为等的“叙述”。
就涉及到交易的用户的个人信息而言,以下是拟议收集并直接报告给政府的每笔交易的信息:
- 用户的全名。
- 用户的出生日期。
- 用户的完整地址。
- 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
- 用户的 IRS 纳税人识别号(TIN)或等同的外国身份证件号码。
现在真正思考一下,FinCEN 提议将哪些范畴定义为混币,并且他们每次监管业务看到客户参与这些行为时,想要直接向政府报告的信息类型。如果这些规定获得通过,FinCEN 将能够随时任意获取区块链上的几乎任何活动,并委派该领域的每个受监管业务来作为外包的链分析服务,标记、分类和报告所有信息给政府。
制定和实施此类规定的权力授权给财政部长,由财政部授权给 FinCEN。根据银行保密法,财政部长被允许强制保留资金净流动和个别交易的记录、强制规定某些类型交易的额外记录要求或报告要求,或禁止维护或允许用于特定类型交易的账户或服务,只要他们能够辩称存在洗钱的重大风险。在此评估期间,他们必须与国务卿和司法部长商讨,并考虑相关交易类别促进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程度,与该交易类别促进合法业务和商业的程度对比。
他们的论述表明,这些行为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重大风险,涉及了你所期望的所有坏人混币的事实例子。勒索软件、交易所和跨链桥的黑客等。他们提到了 TornadoCash,以及朝鲜组织混合资金的情况,以及其将黑客攻击所窃取的资金洗钱的用途等;他们都提出了那些已经在链上被检测、分析和编目的完全符合这些拟议规则旨在阻止的活动的大型例子。但是当涉及对混币的合法用途进行分析时呢?
由于缺乏数据,他们无法确定或评估合法混币的百分比。
是的,你没看错。当涉及到验证他们的论点的链上活动时,他们可以引用和指向大量的例子,但是当涉及到能够增强反对观点的活动时,数据却不可找到。无论是 CoinJoin、中心化混币服务还是流入这些混币器的任何其他交易,无论是否涉及“非法关联”,他们都无法观察和分析正在发生的交易。无论你是否需要,都无法看到来自受监管交易所的百分比。无法查看来自诸如暗网市场之类的地方的硬币。也完全无法看到多少比例的混币流出到受监管交易所,或者与任何已知“非法活动”无关的无害交易,相对于回流到暗网市场等明显违法的活动。
出于某种神秘原因,这些数据就是不可用。我对此持怀疑态度。它确实存在,就像对朝鲜黑客攻击交易所并混合窃取的资金案例一样。他们只是要假装它不存在,以此为由合法地获取已经经过处理和存储的所有这些信息,并将其完整复制到政府监管机构手中。
这完全是为执法严打做准备,而且可能会逐步加剧对监管的对抗性方案。FinCEN 需要如何争辩新规定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主要集中在对特定交易类别的性质进行审查。这个提案中过度而荒谬的广泛定义“混币”将几个提供的六个定义中的所有内容汇总到同一个交易类别“混币”下。在显示了对它们进行归类和规范为单一类别的充分理由后,有更牢固的立足点将该单一总类进一步细分为子类,并争辩对特定子类施加额外监管负担的理由。最终,他们也可以有充分理由禁止特定交易类别,以降低对金融体系或美国地缘政治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
首先,这必须得绕开。每个重要的比特币项目都应该考虑到司法管辖变得对它们不友好甚至敌对的可能性。当你考虑与比特币的互动方式,现在互动方式以及将来互动方式时,你应该认真考虑到这一点。
但是话虽如此,这也是需要抵制的。它的范围过于宽泛,试图管辖太多东西,而且它支持积极结果优势超过了其负面影响的理由实质上存在问题。他们只是假装他们根本无法确定数据,以便首先将其相互权衡。
政府的行动将不再是容易被忽视或绕过的荒谬笑话。他们将继续更加理性地实现他们想要的结果,这是我们所有人都需要开始更加认真对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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