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普法丨拉人头参与加密货币交易所并收返佣: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助纣为虐?
网3普法丨加密交易所拉人头并获得返佣,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凶行为?
撸链师傅教你变身赌场大亨!?
最近,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推广活动惹出了一股风波。一些热衷于区块链投资的人,纷纷加入了这个疯狂的赌博大军。他们用自己的推荐链接,吸引更多人加入这个“虚拟赌场”,还能获得平台的丰厚回报。听起来像是一个尽享暴富的好机会,但可不要忘了,这可能在法律上给你的投资之路添堵哟!
话说,有一天,一个叫A某的小伙伴,被B交易所的推广机制吸引了,决定跟着这个“赌场大亨”一起走。不过,他只是个普通用户,对这个赌局的幕后操作一无所知。于是,他开始为这个“赌场”拉新,赚取平台的返佣。结果,不幸的是,执法人员把这场虚拟货币交易定性为“开设赌场”,将A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为由,刑事拘留了他。
哼,谁说赌场只有扑克牌和轮盘赌?原来,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业务也涉嫌开设赌场罪!还有,参与平台的推广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帮助犯呢?为了解答这个问题,咱们找刘磊律师团队来揭秘吧!
【环境搭建篇】行赌,取决于你是控制还是被控制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个“虚拟赌场”的环境怎么搭建的。设定一个场景吧:某国际知名数字货币交易平台B,总部位于境外,提供市场买卖、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止盈止损委托以及衍生品交易等服务。简而言之,你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瞬间暴富的可能性就在你的眼前闪耀。
那么,A某就是这个平台的普通用户,他的操作只是按照平台的指引推荐他人加入,并获得返利。A某对平台的运作一无所知,他只是看中了这个“推荐返佣”机制,希望通过推广为自己赚点外快而已。也就是说,他是一个被控制在赌局中的普通人,并没有参与平台的运作或管理。
而办案机关竟然把平台的合约交易服务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以此为由拘留了A某。嗯,小伙伴们,这是不是一场创新的司法较量?一枚普普通通的“网红”拉新行为,为什么要扯到开设赌场罪上?
【刑法匠心独具篇】虚拟货币交易所到底有没有涉嫌开设赌场?
现在问题来了,B平台提供的合约交易到底是不是开设赌场罪呢?刘磊律师团队告诉我们,这个问题没那么简单。首先,咱们来看看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
然而,在刘律的分析中,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交易业务与传统的“开设赌场”大不相同。传统赌场的经营者主要通过抽成赚取暴利,而交易所平台除了提供合约交易服务外,还有其他业务,像是交易、限价委托等。这种庞大的业务体系,与传统赌场只靠“组局坐庄抽头渔利”的方式有很大不同。
其次,从刑法的原则来看,我国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目前,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是虚拟商品,并未给出更明确的法律属性。同时,全球范围的学术研究也倾向于将虚拟货币根据其应用场景和功能分为不同类别,比如ICO中的代币被视为证券,而比特币则被视为一种投资工具。
尽管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持保留态度,但也没有明确将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服务认定为开设赌场网站。同时,随着我国对区块链技术的大力支持以及国际层面的竞争,未来我国对虚拟资产业务的监管框架可能会逐步放松。
综上,根据刘律团队的观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交易业务不能被简单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毕竟,这个行业的定位还存在争议,法律对其还没有明确的赋能。
【法治杂烩篇】是推广还是助纣为虐?
好,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个推广行为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帮助犯。刘磊律师团队告诉我们,这要从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和主观意图来看。
首先,行为人A某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他只是按照平台的操作要求进行推荐,获取返佣,并没有参与平台的具体经营或交易行为。就好比,P2P平台的用户通过邀请好友扫码就能获得红包一样,这只是一种正常的市场推广行为,并不能因此认定他们是平台犯罪行为的帮助犯。因此,A某的参与程度非常小,不能被认定为帮助犯。
其次,在主观意图上,A某只是基于对平台返佣机制的信任,推广给他人加入平台。他并没有明知平台涉嫌开设赌场,更没有提供任何资金、技术支持、广告投放等服务。他只是一个普通用户,根本不具备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因此,A某也不能被认定为帮助犯。
那么,根据刘律团队的观点,即使A某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也应该从轻处理甚至不起诉,考虑犯罪情节的轻微性和他的主动退赃等因素。
【律师建议篇】别小看带货,也别把羊推上绝路
根据刘磊律师团队的解释,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不应一刀切。对于那些仅仅是为平台推荐、邀请新用户的行为人,大多数办案机关会从轻处理甚至不起诉。
当然,作为广大投资者,要注意勿被小恩小利蒙蔽了双眼。在为平台推荐新用户时,务必了解清楚该平台的业务以及相关法律风险,以免一不小心走入了法律的“赌场”。
如果你不幸被办案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帮助你理清与平台的关系,减少刑事风险的可能。
最后,刘磊律师团队提醒我们,司法实践中对于仅仅是为平台拉新推广的行为,一般会从轻处理甚至不起诉。因此,在面对这类案件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为目标,慎重办理。
好了,小伙伴们,今天的刘磊律师团队给我们带来了一次精彩的解说,揭秘了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广和合约交易业务的法律问题。记住,不要盲目追求小恩小利,也要了解平台的业务和法律风险。在做出决策之前,找个律师咨询一下才是明智之举哦!
【备注】以上文章内容均为刘磊律师团队的原创观点,属于个人意见和专业分析。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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